2005年2月2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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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人都会老 老了应保障
王志振

  老年人应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和居住权
  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规定: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、再婚及婚后的生活。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。”由此可见,离婚、丧偶之后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,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干涉。现在,有些子女因封建思想影响,觉得老年人再婚脸上无光,也有些子女从经济利益,或为钱财或为住房等私利考虑,干涉老年人再婚,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。另外,老年人的离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。一方面,当老年人与配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,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,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婚姻关系,子女或其他亲属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,反对父母离婚,另一方面,老年人自身也应对婚姻问题持慎重态度,要注意老年期性情变化对婚姻生活的影响,尽量控制自己的情绪,创造和睦、平静的家庭氛围,安度晚年生活。
  老年人的“居住权”是指老年人在住房问题上依法享有的权利。
  具体是:(1)对于老年人自有的房屋,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,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,不得擅自出卖、出租或拆除,子女或其他要出资翻造的,应征得老年人同意,并事先签订有关协议,明确约定老年人享有的房产权的份额和使用权限,老年人自有的住房,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。(2)对于老年人承租的房屋,子女或其他亲属未经老年人同意,不得变更承租人,不得将房屋交换或退租,亦不得强行挤占。(3)子女在单位分配住房时,包括老年人份额的,老年人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权,在安排住房时,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,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。(4)在房屋动迁过程中,子女或其他亲属未经老人同意,不得将老人承租的公房买断或将买断所得的钱款占为已有,也不得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动迁时,借口无房居住而挤占老人住房。(待续)(王志振)